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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的公告
来源:  作者:hbsrlhyxh    日期:2018-12-19  点击率:11348   [ 我要打印 ]  [ 关闭 ]

商务部2018年第96号公告 

商务部关于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的公告

文章来源: 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2018-12-17 16:51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猪肉管理,确保中央储备商品数量完整和质量安全,更好地满足应急调控需要,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中央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管理办法》,商务部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猪屠宰或肉类加工企业、经营企业,且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企业或其持股51%以上的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

(二)具有全资或持有51%以上的股份的储存冷库。冷库应符合《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13,见附件1)。承储企业与冷库应在同一设区的市内。

(三)具有较好的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二、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工作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愿承担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任务的企业,于2018年12月25日前,按本公告要求向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情况表》(见附件2),并附清单所列材料(见附件3)。企业有两个以上储存冷库的,应分别填写附件2,并提供附件3相关材料。

(二)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首先要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照附件2、3核实材料的完整性,然后现场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核实后,于2019年1月4日前,将符合本公告标准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后,于2019年1月11日前,将符合本公告标准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商务部。

(四)商务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符合本公告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列入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五)中央直属冷库直接列入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三、相关说明

中央储备冻猪肉收储规模与时机视市场运行情况而定,入选名录库企业未必承担储备计划。

联系人:市场运行司 刘龙超、刘虎成

联系电话:010—85093865、85093840

附件:1.《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13)

2.中央储备牛羊肉承储企业情况表

3.提供材料清单

商务部

 2018年12月14日

 

         

         附:提供材料清单

 

1. 企业简介

2. 营业执照副本

3. 组织机构代码证

4. 税务登记证

5.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7. 生猪定点屠宰证(屠宰企业须提供)

8. 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明文件

9. 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

1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情况

11. 冷库管理相关制度

12. 冷库房产及土地使用证明

13. 冷库项目建设立项核准意见

14. 冷库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

15. 冷库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16. 建设部门出具的冷库竣工验收意见

17. 其他证书

上述材料除1、9、11外,其他均提供复印件;13、14、15、16为非必需材料,如有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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